|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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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玉河印刷厂 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南京任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任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玉河印刷厂1128871.83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2元,减半收取计8076元,由被告南京任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