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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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徐州鼎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人民币242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3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37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