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 西昌天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天一矿业有限公司 贡山县玉金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胜天一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472,198.5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1,060,159.07元;此后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方式从2020年7月23日起计付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被告武胜天一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的第一项支付义务时,有权以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25007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6876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武胜天一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的第一项支付义务时,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36,0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的第三项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时,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实际执行或处分后变现所得价值范围内的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胜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鸿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经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