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东电建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东电建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9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本277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 二、驳回原告成都东电建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2元,减半收取4,5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