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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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1.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罚息(罚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