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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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邦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科罗玛特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成都天艺禾文阿思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7056号 原告:成都豪邦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艺禾文阿思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朝钢,职务不详。 第三人:科罗玛特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旭,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豪邦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艺禾文阿思服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科罗玛特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豪邦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豪邦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洪明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雯涔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