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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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永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管费17625元、自用水电费7246.93元,以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公摊电费12557.87元、公摊水费1350.60元; 二、被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①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管费:自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5875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创赢公司应缴的物业管理费的本金为限;②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自用水电费:自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每月拖欠的自用水电费3090.82元、1920.51元、2235.6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创赢公司应缴的自用水电费的本金为限;③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公摊水电费:自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每月拖欠的公摊水电费5421.76元、4129.60元、2751.85元、1605.26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创赢公司应缴的公摊水电费的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广州创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1元。案件保全费469.4元,由原告广州凯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