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3民初40406-4042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赵青春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23案美术作品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相关微博的内容;2、判令被告在侵权微博“深圳华日丰田”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双方确认,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每案1739.13元);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交通银行中轴路支行;账号:62×××95);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就本调解书生效前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微博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原告***不再向被告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二十三案共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煕蔓 庄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