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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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信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鼎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4521150.20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00000元自2018年9月10日起,2521150.20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2019年5月30日;自2019年5月31日起以4521150.20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月利率1%,违约金按月利率1%,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最高不超过904230.04元); 二、被告***对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鼎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088元,由原告深圳市鼎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由被告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63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