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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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佛山市凯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228.6元及滞纳金311.43元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公摊电费450.17元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水费162.4元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 四、驳回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