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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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 速尔快递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67‰的标准计算利息,扣除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3日间支付的利息181487.13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5‰的标准计付罚息,以所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5‰的标准计付复利); 二、在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判项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对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30%的股权(180万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判项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101(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深圳市罗湖区***102(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深圳市罗湖区***302(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8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2816元,由被告深圳速尔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速尔快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