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包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判决原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包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00431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依法判决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协同原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包头置业有限公司到相关机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三、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包头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856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6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包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4元,被告***负担5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