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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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570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彦,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彦,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桦。 被告: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蜀维。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傅琢宇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