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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570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彦,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彦,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桦。

被告: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蜀维。

原告***、***与被告四川嘉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傅琢宇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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