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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支付理赔款

32805.9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支付律师费1640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部有权就被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被告***、四川金元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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