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99947.50元及违约金14997.375元,共计114945元。 二、驳回原告眉山市远卓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11元,共计27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元(原告预交5800元,被告预交2200元),由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颖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