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蔼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蔼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40000元以及截至2017年11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151115.6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其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人民币194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超过则按未付本金×月利率2%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云南蔼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邮寄费146.4元; 三、若被告云南蔼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云南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水县房权证临安镇字第20160350号至建水县房权证临安镇字第××号的房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5元,由被告云南蔼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