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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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23347.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1000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及交通费合计1024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及交通费合计10240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1500元;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1437.9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9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1728元、共计3418元,由被告***承担2392.6元,被告***承担10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