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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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旭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签订的《满堂悦MOMA(锦尚名城)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价款1381289元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9011元。 三、被告陕西卓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36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50元,由原告承担450元,由被告承担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