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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3153号民事判决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借款1000万元分别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3%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借款200万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晋中市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中心在抽逃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北达控股有限公司、共某在抽逃出资17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2362元,山西北达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6662元,由晋中市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中心负担4400元,由北达控股有限公司、共某共同负担20550元,由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30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