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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7682599元; 二、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23043.45元; 三、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93.34元,由原告呼图壁县丰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18.84元,由被告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1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