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8民初701号 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纪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尔申·朱马什,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吾拉扎义·哈怕义,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合木别克,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6月2日向原告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中盛弘宇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振华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