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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抗9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巴秋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20]230000003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张宏宇

审判员罗林成

审判员李雪松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博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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