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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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抗9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巴秋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北安市永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20]2300000030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张宏宇 审判员罗林成 审判员李雪松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余博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