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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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贵州金茂(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金源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货款4933579元及利息,利息以4933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对贵州金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贵州金茂(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8元,由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承担7678元,由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8300元(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兴义市玉蝶线缆销售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