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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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8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300元(原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原告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淄博高新正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