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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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41.2元。 案件受理费48900元,鉴定费88000元,合计136900元,由被告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0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