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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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 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42400元。 二、被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后),由被告洛阳沃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洛阳珑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