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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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 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初10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福建省宁德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崇泉,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洋,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祖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生,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连,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住***。 法定代表人:龙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松,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鉴,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德市福宁投资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本院发现本院立案庭通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有误,经核算后,当庭告知***于2019年8月28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139227元,否则按撤回起诉处理。***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邮寄《诉讼费用复核申请书》请求本院重新核实预交诉讼费用。本院复核后,于2019年9月10日向***邮寄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预交案件受理费139227元。现已逾期,***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刘志红 审判员刘琴 审判员王山地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安松 书记员汪玲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