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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
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埠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0万元及欠息(欠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欠息暂计至2020年7月21日为108776.39元,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的欠息,按编号为鹤农商借字[2019]第100***********41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3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1435.1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钟氏华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143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0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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