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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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强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启东市强顺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等款项339913元及逾期利息(以339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南京筱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启东市强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4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418元,由原告负担1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4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