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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象山西周海达塑料制品厂
象山鸿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象山津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追偿款322625.96元及利息(以322625.9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分别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10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9元,减半收取3069.5元,由被告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分别在被告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10的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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