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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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 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欠款本金2940万元、利息24867.5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94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84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5877元,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负担1878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凯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奥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鲁凯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