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9014元; 三、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38088.94元; 四、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901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五、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088.9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六、驳回原告山东三泽置业公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山东三泽置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山东思诺德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