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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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赢时通恒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有的鲁A161LY的车辆; 三、被告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53300元,滞纳金2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车辆租金及滞纳金(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租金每月4100元,滞纳金按欠缴租金总额的5%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山东展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