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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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新恒丰能源有限公司 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钰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戴某工程款147420元; 二、驳回原告戴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20元(原告戴某已预交),由被告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