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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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35764元,并承担律师费21873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181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