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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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贷款本息8933844.61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该逾期还款金额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68元,由被告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