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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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1444号 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4685917XJ。 法定代表人:杨长欣,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林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湘祯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