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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1444号

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4685917XJ。

法定代表人:杨长欣,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林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湘祯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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