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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返还租赁物(即坐落于张家口市高新区一栋及原第三食堂平房10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河北亮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