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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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五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州鼎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郑州市豫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鼎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豫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7296.55元及利息(利息以87296.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豫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负担264元,被告郑州鼎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2元。保全费1073元,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郑州鼎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