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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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隆林龙江百货有限公司 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西隆林龙江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80,000元及利息1,607,003.74元(截止2020年6月2日前利息),并自2020年6月3日始,以8,980,000元为本金,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隆林龙江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平果县房屋(建筑面积1913.87平方米,房产证号码: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61元,由被告广西隆林龙江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