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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2013年3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5年4月1日签订的《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一期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 二、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393460.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393460.50元为本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三、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奖励300000元; 四、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外架补偿款808470.72元; 五、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6393460.50元范围内,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5101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617元,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52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由广西靖西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