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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段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103761.8元(518809.17×20%=103761.8元)。 二、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段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上述合计123761.8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段还应连带赔偿原告***、***8376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供电段负担20元,原告***、***负担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