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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荆州伟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荆州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陵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中泰品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荆州伟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65647.3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2665647.38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生产机器设备(详见2018江工商押登字第3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设备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鄂2018江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1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内享有第三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3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被告湖北铭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荆州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泰品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向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付的代偿款2665647.38元向被告荆州伟昱公司追偿不能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8元,由被告荆州伟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公司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湖北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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