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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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湖分公司 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海分公司 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湖分公司支付货款158100元及利息(以货款15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376元,由被告江苏苏垦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2)。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