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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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认购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 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7元,由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