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吉麓沥青油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吉麓沥青油料有限公司工程款72143元及利息12174.63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3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另计),合计84317.63元;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吉麓沥青油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