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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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