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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合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垫付的费用合计54073.5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绍兴合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滞箱费47556.29元;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绍兴合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被告被告绍兴合全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原告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4元,被告绍兴合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