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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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248844.23元、律师代理费44000元,合计1292844.23元,并支付其中37519.68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645187.4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316368.3元自2019年9月16日、249768.85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德伊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1元,由被告绍兴大成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