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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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7151.82元及物业费人民币23986.74元;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72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6元,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